都市計畫若違法侵權 即日起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人民財產及權利若遭「都市計畫」侵害時,往往缺乏救濟途徑,而司法院1日表示,《行政訴訟法》已增修「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並經1月15日公布後於即日起正式生效;民眾若因都市計畫違法並使其權益受損時,可在該計畫發布1年內,向行政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都市計畫」在過去因屬法規性質而非行政處分,民眾財產及權利若受侵害時,往往缺乏救濟管道;即使都市計畫有違法之虞,並損害民眾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仍須等行政處分作成之後,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為此,司法院提案在《行政訴訟法》中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讓民眾可以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中明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若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有違法之虞,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於該計畫發布後1年內,以核定該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司法院表示,被告於收受起訴狀後,應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的都市計畫是否合法。至於參加訴訟及陳述意見的規定,若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具利害關係的第3人有輔助必要者,可命令其參加訴訟;而有利害關係的第3人也可自行聲請參加。此外,高等行政法院應通知都市計畫的擬定機關、發布機關到場陳述意見。
新法中也明定,爭執中的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而有必要時,可向管轄案件的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進行其他必要處置。
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法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範「審查」的先河,更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期待修正施行後,能賦予人民關於違法的都市計畫更周全的行政救濟保障。而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施行的這一天,也適逢行政訴訟新制實施20周年,將為行政訴訟制度下一個20年開啟歷史新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