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 金管會將採三措施清查
大同公司30日召開109年股東常會,並全面改選6席董事、3席獨董,集保結算所在查核大同公司受理股東報到時,發現部分自然人、法人、投資專戶等股東及委託書徵求人的表決權在未經權責單位查明前,逕遭到大同公司剔除。
金管會表示,首先,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金管會一貫立場為不介入會要求公司及受托辦理股務業務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需確員遵守相關規定,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都應保障行使股東權利的公平機會。
投資人保護中心除在大同股東會召開前,發布新聞稿表示,已指派六人出席本次股東會觀察會場狀況,若本次股東會涉有相關違法情事致影響股東權益,該中心將在會中適時表示意見,積極維護股東權益。另查投保中心業在股東會現場,針對前開股東權受限一事提出異議。
在行政作為方面,金管會表示,金管會及周邊單位,針對大同公司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的行為,將採取三項措施,第一,證交所將請大同公司本日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的理由。
第二,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將發布新聞稿,說明30日參與股東會情形及對本事件的立場。
第三,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另外,集保結算所已經在第一時間向大同公司法務長及股務主管說明表示,股東辦理報到時,公司要依規定發給表決票和選舉票,不得自行剔除股東的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的話,將向主管機關建議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集保結算所表示,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恐已違反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得依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公司違反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股務事務,命令糾正或處罰違反規定之公司,並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另外,股東認為其權益受損,可以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公司股東會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