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無法可管 印尼漁工控船長以虐待為樂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24日召開記者會,公布一項由環境正義基金會(EJF)針對曾受僱於臺灣漁船的印尼籍漁工所進行的調查報告。報告中指出,有92%的漁船遭指控苛扣薪資、82%有超時工作問題,甚至有部分漁工遭虐待。聯盟呼籲,應以《勞基法》保障外籍漁工權益。
EJF臺灣海洋資深專案主任邱劭琪指出,EJF在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之間,調查了62艘臺灣漁船、訪談71名漁工,發現產業中有系統性剝削的問題。調查報告中顯示,在調查的所有漁船中,有92%受漁工指控有苛扣薪水的狀況、有82%有嚴重超時工作問題,有漁工透露,時常需要工作長達20小時、沒有時間休息;也有18%的漁船違反法定最低薪資450美元的規定。
而報告中也揭露,分別有24%、34%的漁船被指控有肢體暴力、言語辱罵的問題,且多數為踢、打。其中一名漁工Supri更表示,船長曾趁他洗澡到一半時誘騙他進入冷凍櫃中,並將他反鎖在內長達15分鐘;甚至在同一趟航行中,船長要求另一名漁工以電漁用的高壓電擊槍電擊他,而他被電擊後感到非常虛弱、全身疼痛,但船長卻看起來十分快樂。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主任汪英達指出,目前無論是在國內港口、國外港口,或航行作業中的遠洋漁船,我國的監管都嚴重不足。而綠色和平遠洋漁業專案主任陳珮瑜則強調,臺灣身為遠洋漁業的強權國家,政府不能僅因歐盟解除黃牌警告就認為沒有其他問題;唯有加強保障漁工權益的法規與有效執法,才能真正杜絕遠洋漁業中血汗漁工的問題。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則認為,當勞動者面臨困境及其勞動權益受損時,勞動部責無旁貸,絕不可再找任何藉口推諉卸責;而漁業署也應該拿出執法魄力,別再將公權力隨著政府資源交給相關利益團體,把納稅人一起拖下水,成為勞動剝削的幫凶。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呼籲,政府應盡快廢除「境外聘僱」,全面以《勞基法》規範外籍漁工權益;並加速實施《漁撈工作公約》,給予漁工更完整的保障。而目前臺灣的漁業檢查員僅有7人,完全無法有效管理,因此政府應增加國內外港口檢查員人數,並提升公海登檢的頻率、提升觀察員覆蓋率;此外,也應成立跨部會聯合稽查小組打擊人口販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