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經濟犯納預防性羈押 時力提案立院否決

時力立委黃國昌(左2)表示,對於貪汙犯的假釋門檻應該提高及繳回所有犯罪所得。(中央社)
時力立委黃國昌(左2)表示,對於貪汙犯的假釋門檻應該提高及繳回所有犯罪所得。(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時代力量於會中也提出要將危害國家安全、重大經濟犯罪也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但最終再修正動議遭否決。

立法院會17日審議《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修正案,開會前,時代力量召開記者會,立委黃國昌表示,時代力量對目前「預防性羈押」所列的罪名都沒有特別意見,但如果在《刑法》的普通財產權都可以算是預防性羈押,《國家安全法》與「金融八法」也應列入預防性羈押。

黃國昌說,《監獄行刑法》修正已經推動好幾個會期,由於每當有權貴服刑時,都有特權,早早就移到外役監,且貪汙犯也常在犯罪所得還沒繳回時,就已透過「黑箱作業」獲得假釋。

時代力量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案,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者,除依法尚未繳回犯罪所得,且刑期未達三分之二、若是累犯則為四分之三者,不得報請假釋。

不過立法院會處理《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修正案時,時代力量修正動議遭到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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