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違法兼職案判申誡 監委:勿再錯誤示範

圖為管中閔資料照。(大紀元資料照)
圖為管中閔資料照。(大紀元資料照)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期間,涉「兼職」替《壹週刊》撰寫社論,以賺取稿費一年65萬元,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2日下午3時宣判申誡確定。監察委員呼籲,希望管中閔誠實面對、尊重判決結果,勿再做出錯誤示範。

該案公懲會合議庭表示,管中閔自103年1月15日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卻經常、持續匿名為《壹週刊》撰寫文章,並刊登後獲取稿酬,除與本職的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兼職,因此有懲戒必要,判處申誡處分。

管中閔未出席聽判,得知判決結果後也在臉書發文,「白晝如黑夜,讀書見陳子昂詩:『人生固有命,天道信無言,青蠅一相點,白璧遂成冤』」,引用中國唐朝詩人陳子昂的《宴胡楚真禁所》部分段落,暗喻他的清白遭受玷污。

「這個判決結果我們沒有辦法接受」,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表示,司法是作為人民權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很遺憾公審會做出這樣的判決,他認為這是對人民的言論自由保障不周到,等看到判決書全文跟之後,律師團會再研議是不是還有再審的必要。

但調查此案的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發表聲明強調,監院曾3次約談管中閔調查,但皆遭拒不出席,並在公懲會審理期間,企圖透過媒體混淆視聽,轉移焦點,並以泛政治化的訴求,指責監院「深文周納」他20年的所得資料;至於調閱管先生相關稅務資料,是本院歷來調查兼職案件的查證作為,並未針對管先生有所特別。

監院移送管案的範圍是2016年5月2日公懲法修正前,公懲會若認定為有違法行為、失職狀況,判決懲戒有6個層級: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但管中閔當時是政務人員,懲處種類僅剩申誡和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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