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 台商可雙軌評估
行政院11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台商從海外匯回資金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完成實質投資後還可申請退還50%稅款,意即第一年與第二年稅率分別為4%、5%;但草案也增設但書,匯回的資金必須存在銀行專戶控管,嚴禁資金炒房。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台商可能會關切,如果走一般境外資金匯回與走此專法,其課稅及適用情況有所不同,其主要差異首先在於稅率方面:專法循上述稅率,若走一般匯回方式,如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核課20%海外所得的最低稅負,但要視每人申報狀況而定。
第二項差異在於「課稅基礎」,專法是對匯回資金總額課稅,但走一般匯回,可主張匯回的資金是否有屬原始投資成本或本金、逾核課期間的所得等,可申請扣除,也就是按「淨所得」課稅。
張芷表示,例如匯回資金一億元,走專法第一年稅率最低到4%,應納稅額即為400萬元;若走一般法匯回,假設原投資成本為8,000萬元並可提出相關證明,其淨所得為2,000萬元,假設此台商沒有任何其他所得,則被課稅所得為2,000萬減掉670萬等於1,330萬元,再乘以20%為266萬元,反較專法的稅負低。
她指出,第三個差異點在於資金運用面,行政院版專法草案規定匯回資金的70%必須進行實質投資,另外25%可進行金融投資、5%可自由運用,匯回資金若未規劃立即投資,須放在專戶5年內不得動用,第六年起才能分三年分批提領,每年限額三分之一,即專法的資金遭嚴格控管,但走一般法的資金可自由運用。
張芷表示,專法確實提供了台商另一條匯回之路,可預期鼓勵台商回台投資的意願,但因各台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依上述各方面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資金要走那條適合自身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