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 不得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指出,境外匯回資金不可以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但營建股不在此限。圖為示意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指出,境外匯回資金不可以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但營建股不在此限。圖為示意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11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規定匯回資金應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除了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並指出,匯回資金也不可以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但營建股不在此限。

草案規定由銀行在資金匯入專戶時扣取稅款,第一年匯回稅率8%;第二年匯回稅率10%;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也就是即稅率降為4%或5%。

個人與營利事業若違反三項規定,包括違規從專戶提取資金、從專戶提取資金應從事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以及違規用於購置不動產,則將要求按照差額,依據20%的稅率補稅。

草案明定資金運用分為三部分,首先是自由運用的上限為5%,不得購置不動產;其次是金融投資上限25%,應於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範圍與方式授權由金管會擬訂,投資金管會規定的金融商品達5年,期限屆滿後才能分3年提取。

第三點則是剩下的70%可用於實質投資,應於1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並由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者,應在2年內完成(可展延2年);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投資期間應達4年,且該創投或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應達一定比例。

草案指出,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的資金(自由運用的資金除外),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5年,屆滿5年後第六年可提取1/3,第七年可再提取1/3,第八年可全部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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