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空屋出租 公益出租人享3賦稅優惠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常有民眾反映因房東課稅問題,無法申請租金補貼。內政部營建署21日表示,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公益出租人享有3項稅賦優惠,包括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

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自2014年起,即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的稅賦優惠,但2014年至2016年的公益出租人須透過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始得享有該稅賦優惠。2017年起,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民眾可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亦可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

關於所得稅部分,營建署表示,《住宅法》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第15條,公益出租人出租住宅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優惠。

地價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地價稅,地方縣市政府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而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是由縣市政府訂定,並報財政部備查,目前已有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16個縣市公布,其餘縣市尚未完成法制作業或尚在評估中。

營建署提醒,《住宅法》第3條規定公益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因此,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將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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