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兼賣眼鏡、牙科賣牙膏 財部:應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期表示,眼科診所如果有附設配眼鏡銷售服務,應開立發票。圖為示意照。(Pixabay)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期表示,眼科診所如果有附設配眼鏡銷售服務,應開立發票。圖為示意照。(Pixabay)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期表示,眼科診所如果有附設配眼鏡服務,那麼附設的眼鏡中心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部分眼科診所為了方便看診民眾同時配眼鏡,於是附設配鏡服務。不過,眼科診所若是兼營眼鏡銷售業務,除了醫師主持一般眼科診療行為的收入,這屬於提供專業性勞務,排除在營業稅課稅範圍之外,眼科診所銷售視力矯正鏡片、鏡架或隱形眼鏡等相關產品的收入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開立銷貨統一發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型態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材、牙膏、牙刷銷售及獸醫診所兼營寵物用品銷售等,均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醫療診所如果有兼營銷售貨物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盡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了補徵所漏稅額之外,還可能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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