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假訊息 政院列「惡、假、害」三紅線

政府擬修法管制假訊息流竄,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左)10日與行政院發言人Kolas(右)出面說明。(記者郭曜榮/攝影)
政府擬修法管制假訊息流竄,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左)10日與行政院發言人Kolas(右)出面說明。(記者郭曜榮/攝影)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

政府擬修法管制假訊息流竄,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昨(10)日與行政院發言人Kolas出面說明時,重申行政院長賴清德提出的重要原則,意即「不可以傷害到言論自由、不可踩到言論自由的紅線」。

羅秉成提到,行政院不會立專法,也不會成立專責機構,現階段以強化既有制度為優先,本週四將提報行政院院會審查一整套修法,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等10多項修正草案。

他說,各部會首先要檢討假訊息的定義,由他召集的行政院「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小組」給出模組化的定義,意即「惡、假、害」,也就是「出於惡意、製造假的、造成危害」,這種訊息才有法律規制跟問責的必要性,而不是什麼都要管。

各部會在上述原則下讓法律構成要件明確化,不讓人民誤踩,並調整法律效果,例如《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散播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科以3日拘留、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款,也就是網路上指的「散布假新聞關3天」;內政部調整為:明知是假的訊息、事實或事件,散布會造成公眾恐慌,此情況下才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把3日拘留拿掉,因為若只是危害到一般的社會秩序,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

不過,危害程度重大的假訊息則跟一般謠言不能相提並論,羅秉成說,例如核三廠爆炸或是港務大樓倒塌等,有幾個類型可能納入這次的修法範圍,包括核能安全、災害類型和食品安全等,需補足現行法規的缺漏。

另外,對於媒體報導行政院打算修「數位通訊傳播法」,讓臉書等平台業者負擔言論審查責任、24小時內必須下架假訊息等爭議。羅秉成澄清,政院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沒有這項修法建議,不會讓平台業者做審查,「現實上做不到,法律上也不可行」。

羅秉成表示,媒體會有此報導應是在立法過程中,記者聽到有人在討論德國「社群網路執行強化法」(NetzDG)的片段;該法明列16種犯罪類型,並加重網路平台責任,萬一有人檢舉或業者發現有訊息違反犯罪類型,24小時內要下架,犯行較模糊者則7天內要處理完成,否則業者最嚴重將被處以5千萬歐元的罰鍰。

不過,羅秉成表示,該法造成平台業者為了避免日後被檢舉,導致面臨巨額罰款,於是大量砍文,出現過度刪文的效應,因此在德國也引來言論審查鉗制化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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