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燃料外運 謝曉星:公務員若洩密法辦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立委蘇巧慧22日立法院質詢時質疑,核四燃料棒外運時間、地點、方式都是保密項目,但媒體記者清楚拍攝兩次運送過程,是否涉及洩密?有沒有任何適用法條或罪責?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表示,就公務員部分,公務員洩密罪應該適用,是針對原能會或台電公司等相關人員而言。蘇巧慧提醒,大家會以他現在的說法為依歸,謝曉星回應,所以他很保守不提媒體。

謝曉星指出,燃料棒外運要符合IEEE規範,輸運規畫包括路徑、時間通通不能公布。記者可以清楚拍攝核四燃料棒外運過程,原能會內部已做檢討,當然不能完全把這事情歸諸給某個單位,只能說在原能會這部分確實做到,原能會上上下下從沒有(違反規定),如果他沒記錯, 當初有簽切結書。

蘇巧慧說,燃料棒運送機密,目前可使用的法規包括刑法第132條、公務人員洩密罪、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但燃料棒運送是否國家機密,到底適用公務員洩密罪,還是國家機密保護法,法律問題可能還沒被釐清,希望能就這流程提出適當見解,讓大家知道是多嚴重的事情,也要給很具體的說明。

謝曉星表示,公務員洩密罪應該是可以適用。提到公務人員這一塊,很簡單,因為燃料棒外運是執行公務,在這種情形下是針對原能會或台電公司等相關人員而言。至於大家會以他現在說法為依歸,謝曉星說,「所以我很保守,提到媒體部分,我就沒有提。」

蘇巧慧要求,公開燃料棒外運過程輻射量監測值,讓大家安心。謝曉星回應,外運過程事先與執行當中都有做輻射量監測,若公布輻射量監測值,會牽涉到路線機密問題。不過,針對燃料在某種範圍之內,大概有多少輻射劑量,原能會事先都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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