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車險效期 未滿30日不能換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有維持強制車險有效性義務,金管會提醒,汽、機車主記得定期檢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以免因保險期間逾期或有效期間未滿30日,致無法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等公路監理業務。
金管會說明,有汽、機車的朋友們記得定期檢視自身投保情形,如未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登記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金管會提醒,強制車險保戶如有住所、居所或營業地址變動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事宜,以利保險公司於保險契約到期一個月前,依保戶最後留於保險公司之地址寄送書面續保通知提醒保戶續保。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提出服務及說明需求,以獲得完善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