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金併定規則 最快12月可申請
根據這次修正草案明定「非合意併購」的申請人,應符合「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企業社會責任良好」4項條件的具體審核標準。金管會銀行局表示,初步符合上述4條件的5家金控、6家銀行具有提出申請資格,但金管會仍將依個案審核,不代表來申請一定會核准。
銀行局指出,目前符合「非合意」併購條件的潛在買家包括中信、富邦、國泰、玉山、台新等5家金控公司,還有中信、台北富邦、玉山、台新、國泰世華及上海等6家銀行。不過,包括富邦金、國泰金及玉山金都已對外表示只會採取合意併購。
另外,首在資本充實方面,草案明定非合意併購的申請人取得「控制性持股」後,資本適足率超過法定標準,且雙重槓桿比率或投資限額為超過法定上限。
其次,在經營能力方面,最近3年度均無累積虧損,且最近3個月的合併報表稅前ROE及ROA平均數,不低於同業的前3分之2水準。
在國際布局發展能力方面,申請人應於3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設有營運據點,且其中1個營運據點經營業務超過5年。
最後,針對企業社會責任,申請人最近3年度公司治理評鑑均屬於前35%,並能提出深耕社會責任的具體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