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 台大:程序完備無違法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持續,監察院表示,校長當選人管中閔違反兼職處理原則。台大校方回應,管中閔已完成產學合作契約的簽訂,因此沒有違法兼職的疑慮。
台大解釋,管中閔是在去年6月14日獲邀兼職擔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但除了獨董一職已在去年5月獲校長楊泮池核准,其餘兩委員職務遲至去年9月22日才獲核准兼職。
相同時間獲聘為台灣大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的台大電機系教授鐘嘉德相比,鐘在去年6月9日已獲聘,引起監察院認為其審計與薪酬委員有違法兼職的疑慮。台大主祕李心予表示,鐘嘉德與管中閔在訂定產學合作契約與同意函的時間一致,會產生申請過程的不同,是因台灣大提供資料的時序,進行校內程序。
管中閔因先提獨董,後提薪酬、審計委員的資料,因此時間上,會較獨董、薪酬與審計3項同時申請的鐘嘉德稍晚,但最後簽訂合約是同一時間,也就是去年9月29日完成產學合作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行政事宜,台大則在去年10月2日函復台灣大同意管、鐘擔任該公司3兼職,聘期為去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
李心予認為,台大在2016年的兼職申請程序,是調整內部的流程,以利行政作業與產學合作契約簽訂更順暢;管中閔的台灣大兼職,是先經校長同意、並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再由人事室發出同意函,程序完備,因此沒有違反兼職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