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性侵8女 北院判刑8年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藝人秦偉2016年被一名女造型師提告性侵,北檢偵辦後查出共有8名女子遭秦偉性侵,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案經1年9月審理,北院昨(8)日依3個妨害性自主罪,判處秦偉有期徒刑8年,全案可上訴。

北檢起訴表示,秦偉涉嫌從2002年起,性侵14歲粉絲、編劇、模特兒、造型師、網友等8人,共涉犯7起強制性交、3起強制性交未遂,總共10罪。

北院審判長文家倩說,合議庭審酌秦偉在演藝圈具知名度與影響力,社經地位及被火紋身後參與公益活動、塑造出公益形象,導致被害人放下戒心獨處,並不顧被害人反抗強制性交;事後秦偉以交往、給演藝圈工作機會和人脈資源等安撫對方,然而卻以忙碌為由避不見面,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尊重。

由於秦偉犯後否認犯行,不僅在偵審過程推稱不知道被害人身分,亦在沒有證據下說,「3個反秦偉粉絲團上說誣告我,可以求得賠償」等語,但實際上被害人均未要求賠償,合議庭認為,顯見秦否認有錯。

北院表示,合議庭考量秦偉沒有前科、檢察官求刑意見與被害人想法後,就A女、C女及R女3部分的犯罪行為,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應執行刑8年,可上訴;至於其他秦偉被控的性侵部分,合議庭審酌有些被害人僅單一指述,且無其他補強證據及有矛盾或不符常情之處,所以諭知秦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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