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機器也是詐欺 最重可處1年徒刑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針對民眾利用悠遊卡停車5分鐘漏洞,逃避停車費達半年之久問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19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無人管理收費設備、電子錢包普及,帶給現代人很多便利,但「對機器詐欺」仍觸犯我國《刑法》,最重可處1年徒刑。

日前新北一名男子利用停車場給予入場5分鐘內免費的優惠,將車開入停車場內,5分鐘內徒步到出口處刷卡,讓機器誤認車子已開出場外,半年內使用該手法194次,逃避逾4萬元的停車費。

李家豪說,《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這就是所謂「對機器詐欺」。

李家豪表示,現今很常見的收費設備,例如販賣機、便利商店電子錢包、停車場收費機等,都是透過電腦程式設計去計算收費金額後,解除電腦鎖定完成買賣、繳費的目的,當有人對於這個電腦程式做出欺騙的行為得到一定的財物或利益,也就是等同於對人的詐欺,所以特別立法來處罰。

李家豪說,新聞中的民眾,車子明明有停在停車場內,卻利用收費設備在電腦程式設計上有5分鐘內離場不收費的優惠,欺騙電腦程式車輛已經在入場5分鐘內離場,而取得了停在停車場內一直停車而且不用付費的利益,這就是《刑法》上要處罰對機器詐欺的犯罪行為。

李家豪強調,隨著無人管理收費設備、電子錢包普及,帶給現代人很多便利,但千萬不要認為可以鑽漏洞或佔便宜,而去欺騙收費設備,否則貪小便宜的後果不只是要賠償,還可能讓自己吃上詐欺罪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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