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民事一審過失佔4成 高市府:再上訴
高雄氣爆民事判決,22日高雄地院一審分六案宣判,榮化、華運與市府各需負擔3:3:4肇責,但高市府「代位求償」控告中油、榮化、華運等共求償10億餘元,但並未代替三千多位災民「告市府」,一審法院判決中油無過失責任,因此,榮化、華運只需負擔共六成賠償金、3億6,500多萬元。市府強調,判決金額並不影響災民已取得救助金權益,無論求償金額最後如何,都會堅持「多退少不補」原則,不會向災民要回已發出賑災款項。
高雄氣爆造成32死、321傷,數千民眾財損,高市府以代位求償(債權讓與)方式,替3,140名災民向榮化、華運先行求償並代為提告。訴訟耗時近2年半的調查審理,於107年6月22日作成六案一審宣判,榮化、華運共需賠3億6,500多萬元。
高市府認為,判決未審酌切斷箱涵施工及氣爆因果,民事與刑事判決都「採各打五十大板」,對此結果,市府表達深切遺憾,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
有關高市提告中油部分,法院認定無責,對此,高市府不滿表示,79年中油申設「輸油管線」,次年完工後,一天都沒用過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將油管變石化管;且在84年,行政院要求中油清查全國有無類似排水箱涵與油氣管線交錯情事,中油當時如澈底清查修正,就不會發生高雄氣爆,認為中油在氣爆中有過失。
高市府認為,榮化、華運連帶賠償責任各30%,負擔比例過低,因爲其長年疏於維護管理系爭管線且氣爆當下確有不當加壓之行為,是氣爆之主要原因。而對於判決市府有40%肇責,市府認為負擔比例過重。
判決指出,受災戶向市府請求權時效已超過兩年效力消滅,因此榮化、華運賠償金額,依法應免除高市府應分擔比例,判榮化、華運負擔賠償六成。對此,市府向災民保證,判決金額並不影響災民已取得救助金權益,無論求償金額最後如何,都會堅持「多退少不補」原則,不會向災民要回已發出賑災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