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 立委:需納上級壓力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日邀請邱太三等人,進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情形之檢討-如何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專案報告,邱太三表示,法務部目前積極研議中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相關草案條文,對於偽造、湮滅或隱匿刑事案件證據的行為應處罰;立委們則認為,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內容不能只有「由下而上」的面向,也要防止「由上」而來的各種壓力。
邱太三表示,法務部目前積極研議中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相關草案條文,修正被告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自己刑事案件證據的行為應處罰,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進行騷擾、賄賂及不當措施行為者,將增訂處罰規定。
邱太三也說,對證人、鑑定人、通譯實施騷擾、賄賂及不當措施以外的犯罪行為部分,預計加重其刑至1/2;受有罪判決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日期到場增訂處罰規定;同時增設藐視法庭罪。
司法院則指出,當媒體進行不當報導或輿論公審,是否予以規範,這部分有研議的必要。
立委吳志揚認為,以目前的修法來看,僅有「由下而上」的面向,沒有防止從上面而來的各種壓力及力量,修法要納入「由上而下」的面向,才是真正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立委黃國昌表示,司改決議寫到,要「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雖然這些修法內容他贊成,但沒有處理到核心問題。
立委吳志揚、周春米、尤美女臨時提案指出,修法的方向沒有針對政府高階公職人員,包含利用行政、立法、監察及司法權內部,若有威脅、恐嚇、關說或其他非法的行為,將會出現以「權力」妨害司法獨立與公正的法制漏洞,建議法務部會商司法院研擬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