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勞工保障入自貿協定 分析:中共拋棄工人
中共外交官日前向媒體表示,中共堅決反對在自由貿易協定中加上勞工權益保障的內容。有評論認為,該言論漠視人權,暴露出中共正在拋棄工人。
中共駐加拿大大使盧沙野4月10日在駐渥太華的中領館裡接受多家媒體採訪。據加通社報導,盧沙野表示,中國(中共)堅決反對在自由貿易協定中加上勞工權益保障的內容,並稱加拿大政府所謂的「進步貿易議題」(progressive
trade agenda)在自由貿易協定裡沒有位置。
對此,香港「中國勞動透視」執委鄒幸彤對本報表示,這種說法是一種赤裸裸的對勞工的拋棄,「這是不能接受的,其立場就是漠視人權,而行為,說嚴重點就是把自己國民的人權賣給他人去賺錢。」
鄒幸彤表示,自由社會的人都有意識,自由貿易不能夠把工人的權利排除在外,而自由貿易條約裡的保障勞工條款,不只是保證美國人的利益,很多時候可能更多的是保障中國基層勞工的權益。
美國馬里蘭信息與戰略研究所所長李恆青對本報說:「不把勞工權益保障寫到自由貿易協定這種核心文件中,是符合中共的核心價值的。」「現在這樣公開講出來確實是赤裸裸,讓人感到震驚。」
對於中共反對的原因,鄒幸彤分析,中國這多年的發展模式是靠低人權模式發展的,「即把工人的權益壓得最低、工資壓最低,然後用這種方法來榨取更多的錢,中共及其集團是最大的利益獲得者。」
另外,保障勞工權益是最基本的,包括勞工三權:結社權、談判權和罷工權,「但這些權利在中國都沒有,因為共產黨最初的歷史就是從組織工人暴動起家的,有組織,這個是中共最忌諱的東西。」鄒幸彤說。
美國華府人權律師葉寧對本報表示,即使中共表示不反對,它也不會遵守。因為勞工權益保障的內容就包括了工人可以自己組織工會的權益,「這是危害到它核心利益的,有了自己的工會組織,工人就會和中共進行有組織的抗議,這是中共受不了的事情,在這一點上中共是不會讓步的。」
今年年初,北京當局公然在幾天之內驅逐幾十萬低收入人口並實施強拆,被外界認為是侵犯人的基本生存權。李恆青說,「所以,中共不願意把勞工權益寫到貿易協定中,因為可能在中國會引起很多被壓迫的老百姓的反抗。」
「另外,一旦有了勞工保護,就不能隨便定義工資、不能隨便延長工作時間等基本的人權保障,而中共要保護它既得集團的利益、權貴的利益。」李恆青說。
中共的說辭違反國際公約
葉寧表示,中國是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經社文)公約的簽署國。中共反對,不僅違反了WTO的規定,而且還違反了聯合國經社文公約有關勞工權益保障的內容。
而中共憲法第一條規定,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也違背了它自己定的憲法。」葉寧說。
中共輸出「中國模式」
盧沙野還稱,加拿大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談判中堅持要求墨西哥保障勞工權益,提高工資,只會導致墨西哥汽車工廠關閉、工人失業等結果。
鄒幸彤表示,不是加工資就會帶來工廠倒閉這麼簡單的二元關係,一個工廠的興衰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不能說靠壓榨勞工來帶來利益。「把矛頭指向工人,是因為他們發不出聲音、沒有話語權。」
鄒幸彤說,其實很多國家也可以用壓低工人權益的方法來發展,但他們沒有那樣去做,也發展得很好。「盧沙野的說法反映出中共的立場,就是把它壓低勞工權益的這種發展模式合理化,然後對外說,這是正確的發展方向,其實就是中國模式的一個論述。」
此言論傳遞什麼訊息呢?「中國例外,中國有特殊的國情,不能讓勞工階級有做人的權利,他們必須給共產黨這個奴隸主當牛做馬,而中共憲法第一條規定,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中共流氓政權現在已經不要臉皮了。」葉寧說。
中國勞工的處境
現在中國勞工的處境日趨惡化。而從農村到城鎮工作的農民工不僅每天幾乎要工作十多個小時,工資還遠低於政府所定的最低標準,工作環境也缺乏安全措施。沒有任何保障的農民工甚至微薄的工資也經常被廠方剋扣,管理層任意辱罵、體罰工人的事件亦時有所聞。很多工人死亡、殘廢及慢性中毒。
香港「中國勞工通訊」長期的跟蹤報導顯示,中國經濟放緩的同時,工人的罷工次數卻在激增: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不到200起,2017年增加到1256起。而中共的數據顯示,僅中國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從2011年的589,244起增長到2015年的813,589起,數量增長了38%。
鄒幸彤認為,現在中國勞工的處境日趨惡化。「特別是近年來,罷工要面對坐牢或更嚴重的國家安全方面的指控,同時,這些勞工也沒有辦法發出他們的聲音,只得很被動地依賴政府的一些示好的措施,如,給一些勞工法律的保護、加一些工資,這完全是不對等的關係。」
「這個跟中共對整個社會的控制態度和邏輯是一樣的,不僅是勞工,包括整個公民社會的活動空間都是壓制的。」鄒幸彤解釋。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頭三個月,在中國各地就已經發生了400多起有過公開報導的罷工,是去年同期的兩倍之多。而大多數罷工要求的只是廠方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福利,以及他們進行集體談判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