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電台網路藥妝廣告誇大 106年累計566件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販售化妝品已非侷限於實體店面,琳瑯滿目的通路中又因網路販售的便利性為最多人使用,業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以多樣化的廣告促銷產品,如「中和肉毒桿菌 排出面部毒素」及「促進淋巴排毒排汗 治療宮寒」等具神奇效果廣告,這些都已屬誇大宣稱之詞句。

桃園市衛生局106年累計查獲誇大不實、宣稱具有療效的化妝品違規廣告及未經核准擅自違規刊播藥物廣告共計566件,包括化妝品233件(41%)、中西藥278件(49%)及醫療器材55件(10%),總計裁處轄內311件違規案件,另255件則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以網路平臺販售交易最頻繁,違規廣告440件(77.9%)達最多,電視頻道87件(15.3%)居次,其他則為廣播電臺與平面報章雜誌39件(6.8%)。

桃園衛生局亦呼籲業者,藥商刊播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應事先將所有廣告內容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直轄市衛生局申請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播,以免觸法。

衛生局提醒民眾,當看到藥物廣告,應注意是否刊播有效的廣告核准字號,避免誤信誇大不實之廣告宣稱。而不具藥商資格的一般民眾,切勿擅自販售或刊登藥物廣告,否則將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以下罰鍰,或因觸犯《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而被處以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化妝品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所以化妝品可宣傳之效能僅在此範圍,不具有醫療效能與達到整形外科之效果,違規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說,作一個聰明的消費者,堅持5不原則「不聽、不信、不買、不吃、不推薦」廣告內容太神奇的產品,是維護自身健康權益最佳的方法。衛生局也將持續加強監控各傳播媒體管道內容,讓市民享有安全用藥與安心消費化妝品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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