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電表決18小時 《勞基法》三讀完成
歷經18小時不斷電表決後,立法院臨時會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明定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每月加班時數得延長到54小時,並將現行「7休1」改為「14休2」,而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從46小時延長到54小時,但皆需經由勞資會議同意;輪班間隔時數則鬆綁為可縮短至8小時,但新增把關機制。修正條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取消現行「做1算4」、「做5算8」的規定,改為加班時數核實計算;休息日加班工資則維持前兩個小時按平日工資多給4/3、第三個小時起多給5/3,等於休息日工作8小時,可獲得2.58日工資。
在彈性延長加班工時上限方面,三讀條文明定,原則上,一個月不得超過46個小時,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延長一個月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每兩週的例假日與休息日至少應有4天,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的行業,雇主可將例假在每七天的週期內調整,但需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而在輪班間隔時數上,三讀條文明定,原則上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勞動部公告、且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可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除可折算工資,也可延到隔年使用。◇
《勞基法》修法前後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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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項目 |
修法後 |
修法前 |
七休一鬆綁 |
經勞資協議與政府審議通過後,得以例外放寬,例假日可在每7天的週期中調整。 |
每7天有1天是休息日、1天是例假日。 |
加班工時上限 |
經勞資協議後可調整,但每月不可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能超過138小時。 |
每月46小時。 |
輪班間隔 |
經勞資協議與政府審議通過後,得以例外放寬,從11小時降為不少於8小時。 |
至少休息11小時。 |
休息日加班費 |
核實計算。 |
做1小時算4小時,做5小時算8小時。 |
特休假 |
經勞資協議後,未休完部分可遞延至次年,若仍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
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
加班換補休 |
勞工加班時數可選擇換成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協商,期限屆滿後仍未補休者,雇主應依加班時數給予工資。 |
無。 |
資料來源:立法院 記者郭曜榮/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