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實驗/條例三讀 明年第2季啟動

【記者莊麗存/新北報導】

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該條例不僅將營造適合業務發展之友善法規環境,對我國金融科技之發展及金融業競爭力之提升亦將助益良多,預計明(2018)年第一季完成相關子法規,希望在第二季開放金融科技公司申請實驗。

金管會表示,依據該條例規定,我國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均得申請屬於金管會依法許可金融業務範疇之創新實驗,非我國居住民亦得由代理人協助申請;金管會將有專責單位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評估等事宜,並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參與。

金管會說,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得申請延長1次,最長6個月,但該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延長次數不以1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可達3年;創新實驗如顯示確具創新性、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成本或有利金融消費者權益時,金管會將參酌創新實驗的辦理情形,主動檢討、研修金融法規,協助創業或策略合作,以及請相關單位提供創業輔導服務。

金管會表示,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不適用各金融相關法律所定之刑事及行政責任規定,金管會也將視個案需要,經洽相關部會意見後,排除創新實驗適用特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金管會期望該條例的施行搭配「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的運作,可加速金融服務業與非金融服務業的協力合作,掌握金融科技商機,發展台灣金融科技業務,共同提升金融市場的效率及品質,讓國人享有多元化的金融服務,深化我國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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