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原住民選舉人得不在籍投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完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7條修正草案」初審,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申請移轉至其他縣市投票,但草案提報院會討論前,需經朝野協商。
立委鄭天財等人提案指出,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為「憲法」明定為基本人權,但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等因素,散居在全台各地,以致投票率偏低,平地或山地原住民立委選區以全國為選舉區,選務單純,適合作為國內漸進式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典範,因此提案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中央公職選舉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地的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的縣市投票;申請書件、查核程序、選舉人名冊編造及投票通知單寄送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鄭天財也提案說明指出,考量國內政治信任度及選務作業可行性,宜應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先行辦理原住民不在籍投票,以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試金石。
經立委協商後,會議主席鄭天財裁示,相關初審條文在在提報至立法院院會前,仍須經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