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未明定期限 學者盼法制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日舉行「限制出境法制化」公聽會,與會的學者專家則認為,現行限制出境要修法,且有違憲之虞已是高度共識的看法;法務部代表檢察司長林邦樑則指出,限制出境為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實務見解並沒有違憲,不過境管不應毫無節制,應要審慎運用。
民間司改會人權律師尤伯祥表示,限制出境法制化,在法學界已有修法的高度共識,限制出境、出海應該要有法律明文,定期由法官審查,才能督促檢審加速辦案,且限制出境在刑訴法變成單獨強制處分,從法理、實際面來說是需要的。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就以個人立場而言,在行政法以及刑事上,限制出境確實存在一些爭議與欠缺明確性,例如限境後未告知當事人、沒有救濟措施等,但限制出境的時間應該要比羈押的期限長一些。
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則指出,現行的限制出境包括行政法與刑事法2種,民眾欠稅達一定金額就可能被境管限制,目的僅在於租稅保全,有必要受到司法拘束,如因欠稅而有逃亡之虞,才能進行政法上的限制出境。把限制出境當成限制住居的方法一種,是戒嚴時代的舊思維。
法務部代表檢察司長林邦樑認為,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實務見解上並未違憲,若採法官保留原則,會造成實務操作困難,恐發生被告已遠走高飛,錯失阻止被告逃亡的時機;司法院副祕書長林勤純則表示,限制出境是執行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沒有違憲之虞,若要修法,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則要,明定其他要件,或提高處分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