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社宅與都更 住都中心條例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20)日審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住都中心包括董事長、執行長均為官派,但要熟悉相關領域、又橫跨公私部門的人才難覓,雖然多位立委認為草案應設「旋轉門條款」,但草案中有規定利益迴避原則,相關防弊措施可以在立法說明欄中強化即可。
花敬群表示,住都中心是行政法人、屬於準公務人員系統,董事權力並沒有這麼大,如果要董、監事熟悉社會住宅、公辦都更的行政業務,還能夠銜接民間投資市場的經營管理,這樣的人才確實很少,若設置「旋轉門條款」,一開始的人才會有斷層出現。
花敬群強調,住都中心就像顧問公司協助辦理都更,同時也要追求利潤極大化,除了規定董、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外,董、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等親內關係,同時未來住都中心擔任都更的實施者或投資都更案,也都必須經過內政部核定,也要公開評選,不建議設置「旋轉門條款」,而是在立法說明欄中強化即可。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住都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內政部,設置董事長一人,由行政院長聘任;另設董事11至15人,其中政府相關機構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1/2;經費來源主要為政府捐助及中央都市更新及住宅相關基金提撥,但若年度現金盈餘超過新台幣150億元時,應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