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爆炸客林英昌 判刑30年4月定讞
男子林英昌去年在台鐵1258班次區間車引發爆炸,造成包含1名兒童、6名少年在內的24人受傷,二審判林29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8日維持非法製造爆裂物罪部分,判處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另就對兒童犯殺人未遂部分,判林有期徒刑19年10月,合計30年4月,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表示,林英昌因身體罹癌,久病厭世外加求職不順、生活壓力沈重、家人相處不睦,又感受事事遭受歧視、社會對其不公,就想以吸引人注目之自殺方式,報復社會的不公及表達內心之不滿。
最高法院指出,林造成24人(包含共7名之兒童及少年)受傷,並毀損台鐵車廂,至今未獲被害人原諒,也未賠償損害,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非法製造爆裂物部分維持二審認定,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上訴。
高院也表示,林以引爆爆裂物之行為,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二審量刑有違背法令之處,因此撤銷改判19年10月;由於林英昌所犯2罪,有部分經程序上駁回,仍待檢察官聲請定合併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