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再延30年」與「三權分置」(上)
最近陸媒報導,10月31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中同時提出了如下兩個新政策:其一、「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其二、國家推行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即「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陸媒在高讚第一個新政時表示,「時限足夠長,『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承包權、經營權農村土地,已經相當於農民的『恆產』」。同時也誇讚第二個新政「體現了對農村多種經營主體的平等賦權和保護,給農民吃了『定心丸』」。然而比較這兩點卻不難發現,在「恆產」面前,「三權分置」這顆「定心丸」似乎有點多餘。試想,如果政府當真給了農民類似的「恆產」,也就解決了最根本的問題,哪裡還需要再找補什麼「經營權」呢?
說起來,這個「三權分置」與此前農地制度的最大差別,只體現在多了一個「土地經營權」。按照官方的說法,是為了「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也就是說,中國農民承包土地之後,似乎更希望將土地進行二次轉租,讓他人來完成耕種、經營。而這與
「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達4.79億畝」的官方數據不謀而合。
令人詫異的是,按照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所規定的,承包方的義務之一是「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必須遵循的原則中也提到,「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也就是說,無論是承包土地,還是經營土地,都只能用在農業生產上。有專家也表示,「農業用地用於搞建設,肯定是不行的」。
這話說了等於白說。「面朝黃土、背朝天」原本就是農民的天職,在不得不「承包」土地的情況下,農民更得依靠自己的一鋤一鎬、而非僱傭他人來進行農業生產。如果耕種能有好的收成,農民又何須再將土地轉租給他人?然而,從現實中存在的「土地流轉」的現象來看,如今中國的農民似乎已無心耕種。正如官媒所報導的那樣,「依附在土地上的人口越來越少」。
對此,有人卻認為,「中國已經到了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時機,土地經營權流轉可以把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問題是,農業無論怎麼現代化,也需要有人來操作。難道說,中國要把農民和搞科研、技術的專家調換一下位置,從此農民進城,專家下鄉?即便專家同意,恐怕農民也是不肯的。(接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