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查慶富案 軍方一銀各5大缺失
承建海軍獵雷艦的慶富造船公司涉及詐貸案,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指示徹查無上限。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昨(2)日召開記者會宣布行政調查結果,採購方國防部與聯貸主辦行第一銀行各有5項重大缺失,專案調查小組建議一銀董事長蔡慶年撤職,財政部和金管會依法追究一銀相關人員責任,並請國防部依調查報告檢討改進,就相關人員違失部分查辦,將懲處情形提報行政院。
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表示,昨晚已將解除第一金控董事長蔡慶年公股代表職務的公文送交行政院,至於第一金控暨第一銀行董事長遺缺,他說,仍待行政院核准拍板。知情人士指出,一銀董事長將由一銀總經理鄭美玲暫代,第一金控董事長由總經理吳瑛暫代。
會議上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報告國防部的5大缺失,首先是「國防部未確保慶富有相當財力足以承辦本採購案」,指國防部大幅放寬投標廠商的財力資格,從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的1/10(新台幣35億2,931萬8,200元)降到1/200(1億7,646萬5,910元),慶富於投標時的資本額僅5億3千多萬,與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的1/10相差7倍。
報告提到,除此之外,國防部又沒有相當的配套措施,嚴格審查投標廠商的財力實際狀況,包括評分表中「財務管理系統健全、有效」的項目,只占滿分1000分的15分,比例非常低,也沒有把「廠商有無相當財力」列為評分項目。不僅如此,還容許慶富在投標時沒有提供最新財報。報告指國防部過度放寬廠商財力資格,又未詳加把關,沒有確保慶富具有辦理本採購案的相當財力,實屬不當。
第二點缺失是國防部未確保慶富有辦理本採購案的履約能力;第三是國防部未究明原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缺席第二次評選委員會的原因,直接使出席委員互推新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第四是國防部未先進行價格協商程序,直接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廠商;第五點則是國防部就第2次評選委員會議,各委員之評分有不合理之異常情形,未予釐清處理。
接著施俊吉表示,一銀辦理聯貸案,經查核在徵信、授信與貸後管理上確實有不當之處,第一項缺失是一銀沒有確實評估慶富的資金缺口及還款能力,以致聯貸案核准1年後就發生重大違約。
第二點是依據聯貸合約,慶富須於民國106年以前增資40億元。但一銀沒有要求慶富提供增資計畫,以確定慶富是否能如期完成增資,以致日後有部分增資款項是來自一銀自身額外的貸款(共計10.5億元)。
第三點為一銀沒有確實評估慶富的造艦履約能力,貸放後也沒有確實追蹤;第四則是一銀沒有確認慶富的採購供應商是否依據「國防部訂購軍品契約」及「獵雷艦採購契約附加條款」的規定辦理;最後是一銀未查證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就撥款。
至於聯貸案是否有行政高層施壓,施俊吉證實,總統府曾於104年9月1日發函給行政院祕書長,該函檢附慶富致馬英九總統陳情信,敘明「所陳事項,請卓處逕復,並副知本府。」但總統府函轉民間企業或人民的陳情信給行政院,不代表認定馬有施壓。
施俊吉說,自己曾單獨約談蔡慶年,第一句話就問他,承辦這案件是否承受壓力?但蔡說沒有受到壓力,跟在立法院所說的一致。不過,約談其他銀行時得知,慶富曾三度請台銀主辦聯貸均遭拒絕,之後分別轉請兆豐、台企銀及合庫主辦聯貸亦均遭拒絕,拒絕原因就是認為慶富財力實不足以完成獵雷艦的建造,所以不願擔任主辦行,之後由一銀擔任主辦行,就出現授信、徵信、聯貸後管理的疏失。
施俊吉談到,對聯貸案的授信、徵信,用一句話形容,「感覺這家銀行好像打開金庫,讓慶富自己搬錢」;羅秉成則表示,國防部的採購流程,難免讓社會上質疑是否偏袒慶富、一路放寬,行政院判斷有行政疏失應懲處,但是否為弊案,應交由司法調查認定。
根據調查報告,國內各銀行最大可能損失為201億元,其中參與獵雷艦聯貸案的行庫之最大可能損失為125億元。究竟有多少是全民買單?施俊吉說明,全民買單的部分即公股銀行的損失,假如201億中,公股占三成,民股占七成,則銀行認列損失時,每損失1塊錢,公股虧3毛,民股虧7毛,此外,還有許多民間股東、買銀行股票的股民也將受害。
施俊吉提到,未來專案小組會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檢調偵查,共同協力查明案情。至於改進方向,共有5點,分別是建立軍事採購標準作業流程;強化巨額軍事採購稽核;強化聯貸案徵信、授信評估機制及貸後管理;研議建立三方合約及照會制度;以及強化公股督導。◇
國防部5大缺失 | 第一銀行5大缺失 |
1、未確保慶富有相當財力足以承辦本採購案。 | 1、沒有確實評估慶富的資金缺口及還款能力,以致聯貸案核准1年後就發生重大違約。 |
2、未確保慶富有辦理本採購案的履約能力。 | 2、依據聯貸合約,慶富須於民國106年以前增資40億元。但一銀沒有要求慶富提供增資計畫,以確定慶富是否能如期完成增資,以致日後有部分增資款項是來自一銀自身額外的貸款(共計10.5億元)。 |
3、未究明原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缺席第二次評選委員會的原因,直接使出席委員互推新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 3、沒有確實評估慶富的造艦履約能力,貸放後也沒有確實追蹤。 |
4、未先進行價格協商程序,直接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 4、沒有確認慶富的採購供應商是否依據「國防部訂購軍品契約」及「獵雷艦採購契約附加條款」的規定辦理。 |
5、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議,各委員之評分有不合理之異常情形,未予釐清處理。 | 5、未查證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就撥款。 |
資料來源:行政院 記者陳紫嵐/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