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累犯 不得歸化我國籍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內政部12日部務會報通過「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認定若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不對配偶或未成年子盡法定扶養義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不良素行4型態,不可歸化我國國籍,但相較於「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已大幅放寬認定標準。

內政部表示,不良素行有4種型態,包括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7項重大行為,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

內政部指出,認定辦法對不良素行之認定非常嚴謹,除依法院判決確定結果認定外,事實認定部分,也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審認。此外,有不良素行者,處罰執行完畢,或經過2至3年未再有不良行為,得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申請歸化。

內政部強調,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採取開放、歡迎的態度,但同時也要提醒外國人入境後、居留我國期間,應遵守我國法律秩序,共創安和樂利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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