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天津市長黃興國 一審被判12年徒刑
天津市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中國大陸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宣判,黃興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下同,約新台幣1,372萬元)。
據報導,法院審理查出,1994年至2016年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計畫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此外,黃興國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透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4,003萬餘元。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興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