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禁動物實驗 2條件除外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自民國108年11月9日起,禁止國內化妝品原料或成品進行動物試驗,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衛福部食藥管署14日表示,原則上禁止化妝品動物試驗,但若成分廣泛使用又無可取代,或成分可能影響人體健康,未來經申請通過後才可進行動物試驗。
為民眾打造安全及兼顧動物保護的化妝品使用環境,105年11月9日總統令頒布,修正《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並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化妝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妝品或化妝品成分安全性評估,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
食藥署14日公布《化妝品或化妝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除非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或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須進行動物試驗者,可依程序申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若未經申請又做動物實驗被查獲,將可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最高處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