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未罷工也加發津貼 空服員工會提訴被駁回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發動罷工爭取空服員權益,華航資方承諾提高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外站津貼及搭便車條款,然而未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也獲得同樣的待遇,對此,桃服工會因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然而法官發現雙方簽約時,協商代表中有非會員,不符合「代表須為工會會員」的規定,據此認定該協議並非團體協約,桃服工會敗訴,可上訴。
以華航空服員為主的桃服工會,去年6月罷工後,華航與桃服工會簽署協議,允諾將外站津貼由3美元提高到5美元、保障空服員休假時間、准許台北報到等措施,並僅限加入桃服工會的空服員才享有這項福利,但華航事後不僅將空服員的外站津貼一律調漲,並發放獎勵金等特別津貼給罷工期間配合調度出勤的空服員、地勤人員,並否認與桃服工會所簽協議具有「團體協約」效力。
對此,桃服工會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卻被勞動部駁回,桃服工會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桃服工會與華航簽署協議時,工會代表有非會員,不符合「以工會會員為限」的法規規定,縱使勞資雙方達成協議,性質也只是一般集體性協議,而非團體協約。
北高行也指出,桃服工會從宣布罷工到開始罷工,時間僅相隔約5小時,屬於突襲性罷工,華航需緊急應變以維持營運、避免嚴重影響旅客權益,發放獎勵金給配合調度上班的員工,是華航合法、合理對抗罷工手段,屬於雇主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視為不當勞動行為。
對於判決結果,桃服工會表示,勞動部應該盡速修改團體協約法第八條之規定,以平衡勞資關係,判決結果將會弱化台灣工會的協商與談判力量,使得台灣勞工更難與雇主進行平等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