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頭朝外遭連開22單 法院判免罰

【記者李怡欣/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戶人家在自家透天厝騎樓停放3輛機車,「因車頭朝外、後輪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被拍照檢舉,兩周內遭警方開出22張罰單,罰款共1萬3,200元,被檢舉人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敗訴,結果李家再上訴,二審出現大逆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該處罰依法無據,判撤銷罰單定讞。

去年3月3日至17日,李家自停門口的3輛機車,被警察分別開出18張、3張和1張罰單,通通是被檢舉;警方表示,如未改善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每兩小時可重複開罰,逕行舉發並無違誤;被檢舉人則認為,警方未規勸就連續開罰,違反誠信、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不過,受到爭議的《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二條第2點規定「機車停放騎樓車頭一律朝內」,李家認為這簡直是擾民規定,經二審抗罰成功判免罰定讞,合議庭認為,內政部和交通部授權訂立道管條例,卻未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再另定補充處罰規定,高市訂定該實施要點之處罰,違反禁止再委任原則,已違憲法、踰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因此判交通局敗訴確定。

高市交通局也已於2016年5月修正該要點為「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刪除「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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