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企營收逾7.5億歐元 英:需揭露稅策

【記者蕭軒/台北報導】

英國去年通過財政法案(The UK Finance Act, 2016),規定英國合夥企業年度營收逾2億英鎊(約新台幣78.5億元)、資產超過20億英鎊(約新台幣785億元),或跨國企業年度營收逾7.5億歐元(約新台幣268億元)需要完整揭露企業的稅務策略。

針對新通過的財政法案,英國政府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年必須在網站上公開其在英國的稅務策略。12月31日前需完整揭露企業的稅務策略。該政策針對的企業包括:一、英國大型企業、合夥組織或集團,前一會計年度營收超過2億英鎊(約新台幣78.5億元)或資產超過20億英鎊(約新台幣785億元);二、符合提交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CbCR)前一年營收超過7.5億歐元(約新台幣268億元)門檻的跨國企業(MNEs),只要擁有英國子公司或常設機構,也需要按照規定執行。

資誠表示,台資企業進入歐盟市場,常在英國設立營運據點或控股公司。特別提醒台商,企業須檢視集團是否有達到法案規定的門檻,並即時完成相關揭露,以免觸法。

充分揭露稅務策略可提高企業稅務的透明度,未來也可能降低稅務風險。然而,揭露不恰當的資訊可能會對公司及股東等關係人造成負面影響。

此外,資誠提醒,該法案授權英國財政部,得規定各企業集團公開揭露國別報告,一旦實施,將更加擴大揭露範圍,企業應密切注意該項立法的未來發展,妥善因應。

要點

內容

解釋

揭露者

台資的英國子公司或有英國常設機構(含分公司)的台資集團

揭露

內容

企業如何進行稅務管理

如:詳述稅務管理策略、管理階層之職掌及其對稅務管理所進行的安排

企業願意接受稅務風險的程度

如:是否公司內部有設定可接受的稅務風險水準、各利害關係人如何建立或執行該水準

企業對稅務規劃的態度

如:尋求外部稅務建議的理由、稅務規劃的動機等

與英國稅局(HMRC)合作

如:企業如何達到稅局的要求、如何在稅務風險控管、特定稅務議題與稅法適用上與稅局合作

揭露

方式

在集團的英國子公司網站揭露或集團網站公開揭露

時間

初次揭露:2016年9月15日之後開始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前

(即2017年12月31日)

後續揭露:前一年度揭露後15個月內

罰則

若揭露不完整的資訊、延遲揭露、限制外部取得,將受到處罰

逾期6個月內完成:罰款7,500英鎊

逾期超過6個月:再罰7,500英鎊

逾期超過12個月:每個月再罰7,500英鎊


資料來源:資誠      記者蕭軒/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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