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透明 台2019年與他國交換帳戶資訊

【記者蕭軒 /台北報導】

為打擊國際逃漏稅,不受金融稅法保密規定限制的「稅務資訊交換」成為國際新合作模式。我國參考OECD標準修法,未來金融機構可依法搜集個資申報財政部,財政部再締約國進行資訊交換。台灣預計2019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資訊交換。

國際「資訊透明標準」日益提升,依《稅捐稽徵法》授權,財政部預計2019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

依照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金融機構和政府有權搜集個人資料予外國政府,不受金融稅法等保密規定限制,以加強國際稅務合作。

全球已有101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其中93國已簽署一份多邊協定。我國預計2019年實施CRS,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

目前台灣簽訂32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及加拿大等。

CRS的影響範疇

CRS旨在搜尋「非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未來財政部將公告相關條約、國家與地區,金融機構審查後申報財政部,再由財政部與締約國進行資訊交換。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要求不只審查帳戶所有人是否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也要求辨識帳戶持有人的「所有居住國資訊」,即廣泛範圍法(Wider Approach)。

根據法規,所有金融機構均需依規定申報資訊,包括我國銀行、人壽保險、券商、投信,以及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子行。

至於會被影響的帳戶,則為上述金融機構所管理的帳戶,包含存款帳戶、保管帳戶、特定權益或債權帳戶、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等。

CRS正式實施後,第一階段審查是新帳戶及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2018年12月31日帳戶餘額超過100萬美元),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二階段審查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2018年12月31日帳戶餘額未逾100萬美元)及既有實體帳戶,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企業應關注CRS發展

資誠指出,金融機構應注意CRS規範與FATCA存有許多差異,包括開戶及購買保單等,均需簽署自我證明、個人帳戶可豁免盡職審查門檻、無不合作帳戶規定等文件。

目前台灣擬與現有租稅協定夥伴簽署雙邊協定,與他國資訊交換;未來可能也與非租稅國家或地區簽署資訊交換條約;更長遠則不排除加入多邊協定的機會,更廣泛與國際社會合作,對抗租稅逃漏。

資誠建議,跨國企業應高度關注反避稅制度後續發展,思考集團營運及交易模式、無形資產布局、價值鏈佈建調整策略,管理集團稅負風險。

台灣CRS建制

為能與國際接軌,財政部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訂定CRS標準為此次草案主要參考依據,調整我國金融體制與實務,內容與OECD的規範高度一致。

政府今年6月增修《稅捐稽徵法》條文,8月8日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預告。

未來將採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以及其它資訊交換機制的法源。

預計2019年實施CRS,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長遠來說,台灣不排除加入國際多邊協定,簽署資訊交換條約,共同打擊國際租稅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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