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修正公園自治條例 汽機車違停開罰
台中市府修正《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於7月6日公布實施,民眾若在公園及園道範圍內違規停車,建設局得報請警察局開罰拖吊,另私設地上物或亂砍、剪樹木植栽,罰鍰將加重;此外市府機關也與民眾一樣,得遵守「使用者付費」規定。
建設局表示,常接獲民眾抱怨在公園、園道行走時,被違停的汽機車擋道寸步難行,若依據修正前自治條例,僅能開立勸導單及被動罰鍰,執法效果有限,加上民眾常任意私設地上物,修正草案已經議會法規會於今年3月23日通過,經行政院核定,於7月6日正式公布實施。
建設局指出,修正條例新增第45條規定,汽機車在公園及園道範圍內違規停放車輛,除開罰1,200元至6,000元以下罰鍰,建設局得洽請市府交通局、警察局、環保局移置保管,公園內的廢棄車輛也可依規處理。
另外,申請使用場地提前至使用前14日至180日,讓機關能提早安排;同時秉持「使用者付費」公平合理原則,刪除原市府所屬機關使用不收取保證金、使用規費及水電費等規定,也要和民眾一樣繳交保證金、使用規費、水電費等。
民眾若擅自建造或設置地上物,經通知或公告限期未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市府得以廢棄物處理,並向違規者請求代履行費用,若情況急迫,市府不予限期可直接拆除。另擅移砍伐或修剪行道樹,毀損樹木、護欄或支柱,或封閉栽植穴涉及損毀植栽,新增第42條規定,處2千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