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 公務員自殺可給予撫卹
立法院臨時會昨(26)日繼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二讀通過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若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公死亡都納入,自殺死亡認定必須是因病或因財務、家庭等因素才能給予死亡撫卹;但若是因公務犯罪判刑確定後,在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此外。也通過配偶領取1/2遺屬年金的資格,由現行的已婚2年延長為10年,且若已領其他年金者,只能擇優領取。
現行的《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在職公務員若因犯罪而自殺者不予撫卹。不過二讀通過條文更明確地規定,公務員若因病或因財務、家庭等因素自殺死亡,比照因公或病故死亡給予撫卹;但若公務員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在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並規定領取月退休金、撫卹金、遺屬年金當事人只要失蹤,就應暫停發放。
另外,由於現行法律規定,只需結婚2年即有請領亡故配偶半數年金的資格,外界質疑恐有利所謂的「粉紅收屍隊」,因此二讀通過規定,公務員亡故後,未再婚且年滿55歲的配偶可領取一半年金的資格,並將現行婚姻關係累積存續2年改為10年,且只能擇優領取一份年金。
不過「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因不滿立法院「年改三法」的修法方向,仍持續在立法院外進行抗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黃耀南表示,聯盟要求所有軍、公、教、勞的年金改革必須要有一併實施的「日出條款」,且攸關所得替代率以及優惠存款部分,更必須溫和漸進。
此外,為杜絕退休公務員「雙薪肥貓」現象,二讀通過條文規定,未來退休公務員再轉任其他職務者,包括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以及私校職務者,若薪資超過2萬1,009基本工資標準者,將會依法停領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