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滑手機罰300元?立委有疑慮暫保留
低頭族注意,18名立委昨(18)日提案通過,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新增,穿越馬路時手持使用行動電話,導致妨礙車輛通行者,將罰鍰300元,但決議時多名立委提出疑慮,指出手持行動電話者造成的危險性較抽象,多非直接肇事者,加上定義較不明確,且有執法上困難,因此最終全案保留,將與第31條修正草案併案處理。
立法院交通委員昨日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等修正案。其中,第七十八條增訂「穿越馬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處以300元罰鍰,多名立委在決議時提出疑慮。
立委李昆澤表示,行人過馬路時,只要手持行動電話就會被罰款,那過馬路時想父母同樣未盡注意義務,那是否也要開罰?他認為,要導致妨礙交通安全,才開罰較為合理;立委葉宜津則說,這不符合比例原則,行人過馬路時看傳單、吃冰淇淋,是否也該處罰?
立委周春米表示,與汽車駕駛不同,行人手持行動裝置的危險性較為抽象,兩者造成的危險性也不同。但若以危險程度劃分,導致有礙交通安全才可處罰,又增加警察執法難度,較難判斷。她建議,應採勸導與宣導的方式處理,不是動輒就以處罰的方式處理。
該修正案由立委陳歐珀等18人所提案修,陳歐珀表示,美、日等國家皆有針對低頭族的處罰條例,該修正案用意是希望起到警示作用,提醒路人避免妨害交通。他最終裁示,全案保留,將與第31條修正草案併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