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被告 律師可有閱卷權
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因雙子星案被控收賄遭羈押,其辯護律師要求閱卷遭拒。大法官會議去年4月29日作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認定《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的律師及被告閱卷權違憲。對此,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律師有閱卷權,並可抄錄、攝影,且被告律師持有這些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次修法被外界稱為「賴素如條款」。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4月29日釋字第737號解釋,認定《刑事訴訟法》部分規定牴觸憲法對人身自由和訴訟權的保障,現行法條文將於今年4月28日失效。對此,立法院三讀條文,新增被告擁有「強制辯護」權利,沒有辯護人的被告遭到檢方聲押,法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替被告辯護,並且給予4小時等候時間,但如果被告認為不需要,則排除強制辯護狀況。
修法也新增「閱卷機制」,若被告遭檢方聲押,其律師可申請閱卷,但不能公開相關內容。不過,如果檢方認定,卷證被查閱後,有危害偵查目的、滅證、串證、變造或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可以限制被告律師查閱;但限制查閱的卷證,就不能做為羈押審查依據。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說,過去起訴後才有閱卷權,羈押過程中,被告雖有請律師,但因為資訊不對等,被告與律師都不知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依據。修法後被告在羈押階段,至少能得到相關卷證,落實權利衡平,對羈押中被告的辯護權是很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