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區域 勞動部:包括境外
勞動部日前對各地方政府、經濟部等發布函釋,重新說明前(104)年修正後的《勞基法》競業條款,對於挖角後表面上佯裝聘僱,但實務上是從事原有職業活動,則交由法院判定競業條款的效力,且競業禁止區域以公司企業實際營業範圍為限,可包含境內、境外。另外,勞動部也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規範,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期間雇主必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
勞動部日前對各地方政府、經濟部等發布函釋,重新說明前(104)年修正後的《勞基法》競業條款,對於挖角後表面上佯裝聘僱,但實務上是從事原有職業活動,則交由法院判定競業條款的效力,且競業禁止區域以公司企業實際營業範圍為限,可包含境內、境外。另外,勞動部也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規範,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期間雇主必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