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自用管制藥出入境 需有診斷證明
民眾出國旅遊越來越頻繁,有些人因疾病關係需要帶著藥品,衛福部食藥署4日表示,無論是旅遊或洽商,若有需要攜帶個人藥物,建議隨身攜帶原主治醫師開的診斷證明或處方箋影本,若屬1至3級管制藥品,則應攜帶食藥署開立的證明文件,否則一旦被查到,就屬違法攜帶毒品,最高可依《毒品防制條例》第4條,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衛福部食藥署管制藥品組科長何淑惠表示,因為疾病必須要使用醫療用的管制藥品,出國一定要攜帶藥品處方或是醫師證明,食藥署也有提供證明服務,只要在出國前7天向食藥署申請管制藥品證明,食藥署會與開藥醫師聯繫,並與關務署、警政署通報,出關不會受到刁難。
她說,只要攜帶管制藥品出國,最好都要連處方箋或藥袋一同準備,世界各國針對管制藥品出入境的管理都相當嚴格,以美國來說,入境旅客如因健康狀況而須攜帶管制藥品,所攜帶之份量限於合理使用者,並應攜帶藥品處方或醫師證明,且須於入關時申報。
另外,國人如在國外就醫,從國外攜帶治療用的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台灣的規定,入境時必須要報關,告知僅治療本人疾病為限,同時也得提供當地就醫證明,攜帶量不可超過醫療證明的處方量,必須要隨身攜帶,不可以透過郵寄、快遞方式寄回。
國人如於國外就醫後,因治療所需攜帶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須憑當地醫療院所的證明,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不可以航空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