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改選日期雙方共決?財部駁台新金財務長
台新金併購彰化銀行案糾纏12年,台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上週聲稱彰銀103年董事改選日期是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財政部28日發新聞稿駁斥,指該說法明顯悖離事實,刻意誤導視聽。
財政部表示,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載明,《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及第216條第3項規定,公司與董事、監察人間之關係,屬委任關係,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渠等與公司兩造間之委任關係即不復存在」。
且依「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公司法》第172條及第204條規定,彰銀當屆董事任期至103年11月25日,倘規劃如期改選,「彰銀最遲應在103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103年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地點、議案等事項」。
但在103年改選前,台新金控法人代表掌握彰銀經營權之際,並未於103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亦未於103年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地點、議案等事項,導致彰銀第23屆董事已確定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
財政部指出,為維護股東權益,確保彰銀業務健全經營,才在103年10月8日函請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規定,依職權令彰銀限期辦理董事改選作業,並獲該會於同年月20日函復已請彰銀注意依規定辦理,後來彰銀在同年月2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當年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
財政部抨擊,台新金控林財務長指稱103年董事改選日期是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明顯悖離事實,刻意誤導視聽,實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