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收賄案 高院更一審判10年半
前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嫌利用合宜住宅興建弊案,收受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行賄2千萬元,犯下3個貪污罪與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中林口A7合宜宅案判7年定讞,高院16日就八德合宜宅部分判葉7年6月、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判3年,合計刑期10年6月。全案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葉世文確實於林口A7合宜宅建案收趙藤雄400萬賄款,轉任桃園縣副縣長後,又在八德合宜宅建案收趙1,600萬元,但自白符合減刑要件,判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扣案的1600萬元沒收;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因葉世文拒絕說明財產來源,判刑3年,未扣案的3,317萬5,678元沒收。
至新竹眷改索賄部分,因葉世文當時已不是營建署長身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涉犯貪汙罪,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