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廂引彈釀24傷 林英昌一審判30年
男子林英昌於2016年7月7日在台鐵1258次北上區間電聯車上,趁電聯車即將進入松山站之際,引爆自製炸彈,導致自己及24人受傷,台北地檢署11月間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求刑30年。歷經3個月審理,台北地院22日依殺人未遂罪判林英昌20年、製造炸彈判10年6月,合併應執行30年徒刑。
判決指出,林英昌因罹患扁桃腺癌,在求職不順及生活困境之下,引發對社會報復的自殺動機,選擇在乘客擁擠的台鐵電聯車上引爆炸彈,造成自己及24名乘客受傷,也造成台鐵財物損失176萬餘元。
法官表示,林英昌自稱有憂鬱症,但檢方送鑑定後確認他犯罪時精神狀態正常,並未構成減刑要件;在檢方偵辦時,林英昌坦承犯行,卻在審理時卻翻供,態度反覆,毫無悔意。
法官認為,林英昌報復社會犯案動機極度惡劣,引爆炸彈的行為讓被害人身心均俱傷,且傷及多名國、高中生,再加上林男自承製造爆裂物,依殺人未遂罪判20年、製造炸彈判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合併應執行30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