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法庭直播 立委擬修法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中)13日表示,他主張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開放「法庭審判直播」,讓司法更透明。(記者陳柏州/攝影)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中)13日表示,他主張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開放「法庭審判直播」,讓司法更透明。(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日前審理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涉持槍獵捕保育類動物非常上訴案,開放「法庭審判直播」。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13召開記者會表示,法庭直播與公共利益有關,讓民眾更了解審判過程,也是民眾最直接監督法官的方式,他主張應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開放「法庭審判直播」,讓司法更透明。

徐永明指出,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他質疑這項規定顯然違反公開審判的價值,應予以修正。他以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為例,都有直播審判的案例,就連英國脫歐上訴到最高法院,開庭過程也有直播。

東吳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則說,司法院不肯直播的其中一項疑慮,是刑事、民事案件多,不可能全部都直播,且恐涉侵犯隱私權的疑慮;但他認為應該先建立標準來篩選案件,什麼樣的案件,全民想要知道,就應該直播。胡博硯強調,其實司法院可以立刻決定開庭直播,但卻用小問題來反對,只好透過立委修法解決。

律師高宏銘也說,法庭直播絕非要找法官或檢察官的麻煩,但一旦判決不符社會期待時,民眾因無法直接了解開庭內容,經過媒體間接報導,導致民眾批評是恐龍法官或檢察官,對相關人士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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