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核災區食品 高市議會三讀通過
高雄市議會27日三讀通過《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增修條文,明定核汙食品不得販售,不只限制日本核災5縣市,更擴大至有核汙疑慮的食品進入高雄都必須標示產地並公告官方最新檢測數字。該法源授予衛生局可要求業者下架、停售及處罰之行政權力。這是繼台中市通過拒核災食品條例後,第二個議會三讀通過的縣市。
該自治條例新增十條之1、十二條之1及十六條之1等3條新規,除了日本核食不得進入高雄,更擴大限制所有核災地區食品,只要流通至高雄就必須標示國家與產地;其中,有輻射汙染食品全面禁止輸入高雄,若業者進口了主管機關明定的核災地區食品,要馬上通報與下架,違反者可處2~10萬元罰緩。哪些是核災地區與輻射汙染食品,主管機關必須主動公告。
高巿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黃紹庭表示,高雄市藍營嚴格呼籲市府,禁止日本核災5區食品入高,並提出自治條例修法第一版本,經過積極推動,終於取得共識。這是一次成功的修法,兩黨取得最大共識的法案,值得推崇。
衛生局長黃志中表示,未來針對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有明確的行政權加以規範,能對輻射汙染更明確、加嚴規範,包括自行帶入、自售都不行。市議會修正通過、報行政院核准後,由衛生局公告實施。
綠營議員蕭永達說,兩版本最大差異與共識在於擴大至不限日本,未來只要有疑慮的地方都納入規範。這是藍、綠營達成共識的最終「議會協商版」,經議長康裕成敲槌三讀通過,藍、綠營皆大歡喜。
增修條例如下:
十條之1:製造、輸入,或販售、加工及食品加工業者,於知悉食品有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之慮時,應於24小時內主動通報事業主管機關,並立即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賣,及通知下游與網路平台業者;48小時內下架回收;於通路公告前兩款訊息及回收方式。
十二條之1:食品業者輸入曾發生核災之國家,或其他不安全地區,產製、加工食品至本市流通者,應標示生產國及生產地區。前項有輻射汙染或其他不安全之食品,不得於本市流通。第一項曾發生核災之國家,或其他不安全地區,與前項有輻射汙染或不安全之食品,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十六條之1:違反前項規定,可處2~10萬元罰緩,可連續處罰。情節嚴重處六個月至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