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證交稅 續停徵10年
立法院財委會5日初審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並增訂暫停徵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的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債券ETF)受益憑證的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為活絡我國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7年,停徵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屆滿。
財政部表示,考量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尚處於低利狀態,倘若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恐影響企業籌資及經濟發展。
另外,為增進債券ETF次級市場流動性及提高小額投資人參與債券市場機會,並提供企業較佳籌資環境,因此,財政部配合金融主管機關,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10年(106年至115年),及暫停徵債券ETF的證券交易稅10年(106年至115年)。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將有助於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提升競爭力;暫停徵債券 ETF 受益憑證證券交易稅,可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穩定性及流動性,提高價格透明度,有助金融主管機關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該部將配合立法時程,積極推動後續立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