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外案陳茂嘉 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刑

華豐行是頂新的供應商之一,但華豐行沒有食品工廠登記,買賣的豬油也沒有來源證明。(郭益昌翻攝)
華豐行是頂新的供應商之一,但華豐行沒有食品工廠登記,買賣的豬油也沒有來源證明。(郭益昌翻攝)

【記者郭益昌/彰化報導】

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29日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彰化地方法院判刑1年2個月,該案也是彰化地檢署追查頂新公司涉嫌製造非供人食用油的案外案,同案其他被告吳嘉明有期徒刑1年6月、劉飛局有期徒刑10月。 

彰化地檢署在起訴頂新公司期間,持續針對頂新國內原料供應商進行清查,發現頂新總經理陳茂嘉指示業務課長吳嘉明,向無工廠登記證且無來源證明的「華豐行」購買來路不明豬油充當食用油原料,再經由「慈蓮實業社」虛偽開立發票給頂新,充當進項憑證。

地檢署檢察官林漢強指出,陳茂嘉指示吳嘉明聯繫買賣蠟燭、金箔紙錢的「慈蓮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開出虛偽開立發票予頂新充當進項憑證,作為掩飾頂新公司實際原料供應商為「華豐行」,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本案在104年8月4日對被告等人提起公訴。

林漢強表示,華豐行是頂新的供應商之一,但華豐行沒有食品工廠登記,買賣的豬油也沒有來源證明,頂新擔心遭衛生局稽查,所以均由賣臘蠟燭的慈蓮實業社開發票給頂新,使衛生局無法查覺其實是買進原料豬油。

林漢強說,華豐行的生產環境並不符食品工廠的衛生條件,但當時調查時華豐行已未經營, 無法扣得實體原料,所以只能就其等虛偽紙上交易部分起訴商業會計法。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被告等雖卸詞推諉,經公訴檢察官多次提出補充理由、論告書面,全力鞏固犯罪事證,法院最終作出明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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