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關說貪汙 更二審判4年6月

【記者陳懿勝/綜合報導】

立委高志鵬與助理姚昇志被控收賄貪汙案,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高志鵬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干預國有財產局對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租、售決定權,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依貪汙罪判高志鵬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姚昇志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

判決指出,2006年間羅、陳等業者向國有財產局向中區辦事處申請租用台中市旱新段805號國有地,但申請案沒有如預期順利,因此業者找上姚昇志牽線,希望能透過高志鵬關說、請託。

雙方達成共識後,高、姚開始分別向當時的國產局長關說,4月間業者獲國產局同意租用,業者隨後依「約定」交付200萬元給姚昇志,姚男挪用其中150萬元私用,再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捐贈50萬元給高志鵬作為立委黨內提名初選費用。

合議庭認為,高志鵬和姚昇志明知承租價購案有違相關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仍利用立委職權及身分關說、請託,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依貪汙罪重判高志鵬有期徒刑7年6個月,但因該案已審理10年,適用《妥速審判法》,所以減輕改判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助理姚昇志則判1年4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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