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廠底渣引疑慮 中市擬訂管理條例
台中市三座焚化爐每年產出底渣約10萬8千公噸,廢底渣的管理與堆放,引發民眾疑慮。台中市率先擬訂《台中市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管理自治條例》,除強化料源品質管理及使用量,並要求各單位公共工程採用底渣資源化產品50%以上,條例待議會三讀後,將由中央核定實施。
依據條例,市府可成立「資源化產品再利用推動小組」,優先要求所屬各單位公共工程,必須採用底渣資源化產品CLSM至少達到50%以上,取代砂石等天然配料的用量,解決底渣去化問題,同時防止資源化產品不當被使用及堆置問題。
此外,推動小組應督促強化料源品質的管理及使用量,在底渣去化後、進一步推廣到中市所屬公用事業,包括水、電、瓦斯、電信等工程;另為補足環保署現有法規之不足,條例也規範民間如何回填底渣,包括回填高度不得高於路面,且不得使用於建築結構體等。
台中市環保局長白智榮表示,環保署明訂「垃圾焚化場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底渣經處理成資源化產品後,可優先使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等添加料,不但可減少土石資源開採,還可把關公共工程的施工品質。
他說,目前台中有三座焚化爐,每年產出底渣約10萬8千公噸,可製作出7.7萬立方公尺的資源化產品,以資源化產品每一立方公尺單價約420元計,相較天然級材料1,012元,每年可為市庫省下公共工程費約4,500萬元。◇